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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UN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N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全省物业行业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行业党委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5号蓉园宾馆五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经营水平;

()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化的行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建立行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动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购买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应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机构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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