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风监督管理办公室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征求听取了部分高度关心我会发展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后,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于2020年3月3日协会月度常委会正式通过“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风监督员制度”,并设立“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风监督员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省物协书记兼任),副主任若干名。计划从全省各地市州共邀请160位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组成的行风监督员,对全省会员及行业相关单位、人员,开展人民监督工作,同时协助行业正确发声。
截至2020年5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工商联副主席张学武,湖南省人大常委毛铁,全国工商联执委、湖南省政协常委李涛,等35位第一批监督员已经正式受邀、颁证到岗。
《湖南省物业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整个行业内存在的损害业主、委托单位利益的行业乱象和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业主和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物业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帮助湖南省物业行业健康良好发展向各级各部门正确发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各有关单位、普通居民等社会各界中聘请,其中各地市州每行政区域10位,国家级、省级20位,全省共计聘请160位。
第三条 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3、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敢于监督,敢说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热心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由省物协联系各级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推荐或直接邀请,省物协秘书处会商各人选后,报协会常委会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聘任单位。
第六条 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与活动方式:
(一)监督内容
1、监督物业行业服务情况,提出纠正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
2、监督物业收费情况,提出纠正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服务情况,提出纠正物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物业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的建议;
5、监督履约情况,提出纠正物业管理公司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效率不高或懈怠不作为的建议;
6、监督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办会,严厉打击假借政府部门、政府领导之名,实行欺行霸市借机敛财,侵害物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监督范围
聘任的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省。
(三)活动方式
1、监督员正确行使其调查权、监督权、评议权,可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明查暗访、实地察看等以及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一般以暗访为主;
2、行风监督员跨市交叉监督由省协会统一组织。
第七条 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全省物业行业系统的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2、对全省物业行业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3、根据聘任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
4、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行风整改;
5、反映本人对改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行风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7、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2、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传递业主、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发现、纠正全省物业行业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
4、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业主宣传物业管理行业的政策法规,创造物业行业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遵守保密纪律;
7、办理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机构
省物协行风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设主任一名,专事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确保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2、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监督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学习交流、培训工作,并面对面征求意见,研究工作,及时向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
4、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与监督员及时开展情况交流;
5、做好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6、为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对会员单位、行业内单位或个人不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酌情处理;
7、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