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百廉•书记读”第106篇 | 《政务处分法》将监察全覆盖要求具体化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活动进行专门规定。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适用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的一般问题、种类、适用、救济、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结果等,强化了规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020年7月,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这是首个公开通报的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
△ 《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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