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百廉•书记读”第92篇 | 《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国家机构增设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监察法》规定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涉及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岗位。
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正副经理、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 《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
责任编辑:hnp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