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百廉•书记读”第73篇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4月,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实现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完善了内部纪法衔接,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践证明,试点省市调查工作更加顺畅,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进行试点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新成立的监委认真履行职责,成功查办了很多案件。如,2017年北京市共立案3585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15人,较2016年立案3216件,处分2625人相比,各项数据均再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
△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继巡视全覆盖之后,党中央对党内监督工作的一项重大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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