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百廉•书记读”第25篇 | 中共十一大开启党的纪律建设新时期
1977年8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强调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转折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十一届三中全会现场
会议重新确立了党的思想、组织和政治路线,高度评价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组织上建立党规党纪,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会议选举产生了以陈云同志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正式恢复。邓小平在会上特别强调:“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党的实事求是优良传统得到了恢复和发扬。
△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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