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百廉•书记读”第22篇 | 新中国成立之初纪检监察联合反腐
随着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毛泽东等中央领导敏锐地意识到,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的变化,使党面临着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
新中国成立伊始,建立各级党内监督机构、强化监督制度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49年11月9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朱德任书记。地方各级党组织也组建了纪委,党支部设立了纪检委员。同时,在政务院及县以上政府设中央及地方人民监察机关。
1954年9月,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代替原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同党和政府内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等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斗争。
1952年4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反贪污条例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 《人民日报》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此后中央还制定了《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第一批执纪成文规定,对正确开展纪律检查意义重大。
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讲:“毛主席在革命胜利后再三强调(反对腐败)这个问题,这是看得很深很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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